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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已于2008年2月28日通过。 环境绩效是影响政府正式考评的重要因素。 修正案的第5条规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虽然本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对政府的考核评价中它是如何重要的一个因素,它对政府的执政行为仍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 达不到总的排放标准的新建项目停止进行。修正案还明确规定,国家将设立一个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体系,并明确地授予各环境保护部门以权力,对达不到总的排放控制限定的各地的新建项目停止审批 (第18条)。 公开披露。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县级环保部门印发达不到总的排放标准的企业的名单(第19条)。如果适当地实施,本条款对强化公众对当地环境状况的监督作用将有着潜在的力量。 准许制度。“直接或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及药品废物的所有企业及机构”现在要求必须获得允许。 提出对水污染物排放必须得到获准在法律上是第一次。在其它国家,广泛实施的排放许可制度已大大促进了环境执法以及对排污企业的公开监督。 对水污染事故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第66~68条对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作了比以前更为详细的规定。 法律责任。许多专家和评论家希望,对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所引发的污染问题实行更高的处罚并进行按日罚款。这些没有写入新的修正案中,但是修正案中写入了对未能执行和响应污染投诉的政府官员处罚的新条款(第69条), 以及将政府对污染企业的补救治污期限限制为一年(在以前这些延期常为多年)(第74条)等。? 修正案中规定对水污染有责任的公司企业采取重罚的手段。对于严重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将由公司负担30%,“中度污染”将由公司承担20%的损失(法律超链接)。 新法律还规定,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处罚。对其公司的生产活动所造成的水污染事故,个人罚款的上限可至年工资总数的一半。以前仅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公司进行罚款,而对责任人本人仅给与纪律处分。 新的修正案对水污染的受害方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及排除危害也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第85~ 88条)。修正案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水污染造成的多方受害情况, 受害各方有权提出共同诉讼(第88条)。 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对新修正案所提出的卓越见解。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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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更新日期:07/17/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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