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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将总体介绍国际上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方面的经验。原则上来说,中国在公众参 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方面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保持一致意见。1992 年中国和其 它 177 个国家一致同意“环境问题需要由相关公民的共同参与才能得到最好的解 决。”《里约宣言》第十项原则明确阐明这一主张,并为公众参与环保问题建立 了一个三元的基本框架。在第 21 项议程中,中国也接受采纳,并详细阐述了关于 公众参与的这三项主要内容,同时也提出了实施《里约宣言》第十项原则的策略。 广义上讲,这个三元框架包括以下内容:
以上这些原则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国际协议和决议中、以及国际团体和多国组织 的实践中被一再重申、改进和阐明。2也许对于实施公共参与环保最全面、最具影 响的成果应该是《奥胡斯公约》(Aarhus Convention),这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 的一项地区性约束手段。《奥胡斯公约》详细阐述了公众有权获得环保 信息、参与环保活动、寻求司法裁定并要求签订此协议的国家按照此协议的条款修 订其法律。 鉴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有广泛的关于实施这些原则的经验,那么从中获取一些“最 此处的许多实践都是从《奥胡斯公约》以及实施《奥胡斯公约》的国家中选取的。 美国在实施公众参与方面拥有相对较长时间的经验,因此在此也提供了很多重要的 最佳实践经验。在适当的地方也会引用一些其它国家的经验。 需注意的是此章并不是对国际公众参与实践的详尽分析,而是为了给中国的决策者 提供关于公众参与的先进的思考,以及为中国在公众参与环保方面的立法工作提供 一份最佳实践目录。此章应为中国决策者提供一份关于其它国家的公众参与活动范 围的清晰描述,将其作为对此方面进一步研究的基础。 并且,虽然健全的司法体系对有效的公众参与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其它国家的经验 显示仅靠法律的改革很难在环保方面产生有效的改观。因此,还应考虑各种相应的 实施问题,例如增强社会公共机构的基础设施和机构的能力、将将目标从组织文化 转向公众参与、使主管部门对实施公众参与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加强公共部门和传 播媒体的公众参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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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更新日期:07/17/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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