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公众参与环保经验的学习

本章将总体介绍国际上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方面的经验。原则上来说,中国在公众参 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方面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保持一致意见。1992 年中国和其 它 177 个国家一致同意“环境问题需要由相关公民的共同参与才能得到最好的解 决。”《里约宣言》第十项原则明确阐明这一主张,并为公众参与环保问题建立 了一个三元的基本框架。在第 21 项议程中,中国也接受采纳,并详细阐述了关于 公众参与的这三项主要内容,同时也提出了实施《里约宣言》第十项原则的策略。 广义上讲,这个三元框架包括以下内容:

  • 信息渠道:公众应有权获得权威部门掌握的关于环境的信息。此信息包 括关于空气、水源等其它环境资源的质量信息,关于紧急环境情况的及 时信息,关于工业物质排放和危险物质的信息,以及告知公众以上信息 所包括的范围和获得信息的方式。
  • 参与渠道:公众应有途径通过可能对环境(如项目批准)、政策、计 划、项目和法律法规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活动参与公共决策。这些途径 包括参加公开听证会和会议、递交书面建议、借助媒体、加入咨询委员 会、与政府部门和官员直接对话和/或投票。
  • 司法渠道:如果公众获得信息或参与以上活动的权利被剥夺,公众应有 权通过公正的行政或司法部门获得纠正。这些途径包括正式的法院、行 政法庭和仲裁机构。公众也应享有直接制止违反环境法律行为的权利。

以上这些原则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国际协议和决议中、以及国际团体和多国组织 的实践中被一再重申、改进和阐明。2也许对于实施公共参与环保最全面、最具影 响的成果应该是《奥胡斯公约》(Aarhus Convention),这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 的一项地区性约束手段。《奥胡斯公约》详细阐述了公众有权获得环保 信息、参与环保活动、寻求司法裁定并要求签订此协议的国家按照此协议的条款修 订其法律。

鉴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有广泛的关于实施这些原则的经验,那么从中获取一些“最
佳实践经验”是很有可能的。

此处的许多实践都是从《奥胡斯公约》以及实施《奥胡斯公约》的国家中选取的。 美国在实施公众参与方面拥有相对较长时间的经验,因此在此也提供了很多重要的 最佳实践经验。在适当的地方也会引用一些其它国家的经验。

需注意的是此章并不是对国际公众参与实践的详尽分析,而是为了给中国的决策者 提供关于公众参与的先进的思考,以及为中国在公众参与环保方面的立法工作提供 一份最佳实践目录。此章应为中国决策者提供一份关于其它国家的公众参与活动范 围的清晰描述,将其作为对此方面进一步研究的基础。

并且,虽然健全的司法体系对有效的公众参与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其它国家的经验 显示仅靠法律的改革很难在环保方面产生有效的改观。因此,还应考虑各种相应的 实施问题,例如增强社会公共机构的基础设施和机构的能力、将将目标从组织文化 转向公众参与、使主管部门对实施公众参与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加强公共部门和传 播媒体的公众参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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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更新日期:07/1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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