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胜出政府信息公开案的思考

主题 环保新闻

作者 胡元琼 · October 23, 2008 · 2 个评论 

10 月10日,中新网转载了《中国青年报》和《新京报》分别报道的两则公民在信息公开案件中胜诉的消息。第一件是湖北黄冈市律师徐建国在申请区交通局公开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等信息过程中,因交通局逾期未答复,而以行政不作为为由起诉,最后法院认定交通局逾期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确属行政不作为,并判令其履行相应义务。第二件是浙江余姚68位村民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批准土地出让的信息后,因市政府逾期未答复而提起行政复议,宁波市政府经复议认为余姚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

国庆长假后的第一个周末因为这两则消息变得似乎有点不同。湖北案中的原告代理人徐小平说:“这是全国首例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判决胜诉的案件。”回顾5个月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之初,湖南汝城5位退休职工成为第一批吃螃蟹的人,因信息公开申请未果而起诉汝城县政府。但是时隔近月,《法制日报》6月25日的报道显示,郴州中级法院仍未对是否立案做出答复。从不知是否立案和如何立案,到判决公民胜出第一个案件,五个月时间迈出了令人欣喜的步伐,一路行来应足值回味。中国司法在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变革中,已毋庸置疑开始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

在中国,信息公开无论对公民和政府而言都是一个新事物。人们在为“透明政府”走上法治之路欢呼的同时,也已经清醒地看到,法律实施的确定性和常态性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公开什么,公开多少,如何公开,公开给谁,公开和不公开的后果是什么,信息公开成为政府部门的法定义务又究竟意味着什么呢?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同时生效之时,马军先生曾撰文曰《你有权知道—一个历史性时刻》,标题本身似乎已经回答了在不少政府官员内心的疑问。是的,基于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和平衡而设定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本身已经意味着与之对应的公民权利的诞生和确认。尽管时至今日,学界仍为条例中没有明确写出公民知情权的字样而扼腕,但不可否认的是,这迈出的第一步,已经如灌顶醍醐,为辗转中的政府-民间关系,搭起了一座达到彼岸的桥梁。

司法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是巨大的。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履行信息公开的程序义务、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和处理,种种问题只有在法律被真正运用之后,才可看到个中端倪,才能辩出是非曲直。对于热切期待信息公开带来善治政府的公民而言,运用司法的过程,也同时是一个敦促法律释解和去伪存真的过程。《法制日报》6月26日曾撰文呼吁“政府信息公开不能止于诉讼瓶颈”,认为“只有增强司法的抗干扰能力,才能让各级法院在面对作为被告的政府部门时无所畏惧,由此才能在监督督促政府信息公开上有所作为。” 在条例施行5个月后的今天,我们看到了公民胜诉的第一案,这或许是法院在信息公开案件中走向“无畏”的某种信号。

在湖北和浙江案件报道的前一天,10月9日,《财经网》报道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成为因信息公开成为被告的第一个省级政府。案件争论的焦点在于行政复议中产生的信息,包括复议所依据的法律政策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案件涉及一起因缺乏环境影响评价和违反城市规划而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建设项目。又是一个“第一”案,结果如何,将拭目以待。

相关链接:

公民申请环境信息公开为什么这么难?

湖北百姓首次胜诉政府信息公开案

评论

2 Responses to “公民胜出政府信息公开案的思考”

  1. The View from China: Taking a Look Back at the Year in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 FollowGreen.com on May 12th, 2009 3:22 am

    [...] because on October 10th, the China Youth Daily and Beijing Daily both successive reports of a citizen victories in seek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rom the Hubei and Zhejiang provincial governments. Before [...]

  2. The View from China: Taking a Look Back at the Year in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 EcoSilly on May 12th, 2009 7:19 am

    [...] because on October 10th, the China Youth Daily and Beijing Daily both successive reports of a citizen victories in seek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rom the Hubei and Zhejiang provincial governments. Bef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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